国内和国际法律框架

国内法律

在帕劳国际船舶登记处船舶登记程序和要求受到以下法律文件管辖: – 确立在帕劳共和国开放船舶登记的《帕劳国家法典》第 7 篇修正案。 – 《帕劳共和国海事法》。 国际法规 帕劳同时是国际海事组织 (IMO) 和国际劳工组织 (ILO) 的成员国,还是以下国际公约的缔约国:

国际海事组织 (IMO)

– 《第 48 号国际海事组织》以及 1991 年和 1993 年修正案 – 《第 74 号海上人命安全公约》(SOLAS) 以及 1978 年和1988 年议定书 – 《第 66 号载重线公约》、《1966 年载重线公约》和 1988 年议定书 – 《第 69 号吨位惯例》,即《吨位测量规定》 - 《1972 年第 72 号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》,即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 – 《1978 年第 78 号海员培训、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》(STCW) – 《第 95 号渔船船员培训、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》(STCW-F) – 《第 79 号 SAR 公约》,即《国际海上搜救公约》 – 《第 76 号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》(IMSO) – 《2008 年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》修正案 – 《第 65 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》(FAL) – 《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 73/78》(附件一、附件二、附件三、附件四和附件五)和 1997年议定书(附件六) – 《第 92 号民事责任公约 (CLC) 议定书》,即《民事责任公约》 – 《第 92 号 FUND 议定书》、通过 1992 年议定书的赔偿责任限额修正案以修订《1971 年建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国际惯例》 – 《第 02 号 PAL 议定书》、《雅典海上旅客及其行李公约》和 2002 年议定书 – 《第 96 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(LLMC) 议定书》,即 《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》修正案 1996 年议定书 – 《第 88 号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》(SUA)/《第 88 号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》,即《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》 – 《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》(SUA)/《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》,即《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》 – 《第 89 号国际救助公约》,即《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》 – 《第 90 号国际油污防备、反应和合作公约》(OPRC),即《1990 年国际油污防备、反应和合作公约》 – 《2000 年有害有毒物质污染防备、反应和合作协定书》(OPRC/HNS 2000) – 《第 01 号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》(BUNKERS),即《2001 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》 – 《第 01 号船舶有害防污系统控制国际公约》,即《2001 年船舶有害防污系统控制国际公约》 – 《2004 年压载水管理公约》,即《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》 – 《2007 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》(WRC)

国际劳工组织 (ILO)

– 《海事劳工公约》(200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