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部门将向船东、船舶管理人、租船人、借贷机构及其代表提供必要的信息,以获取所有权资格,顺利通过帕劳共和国船舶登记。根据《参议院法案》(统称为“法案”)第 8-46 条、第 SD6 条、第 HD1 条和第 PD1 条修订的《帕劳国家法典》海事和海上第 7 篇修正案,合并了帕劳海事法。
帕劳船队的所有船只必须经过审批程序,且须遵守所有国际海事组织规定。PISR 非常重视对客户的承诺,尊重美国制裁决定,也赞成联合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(UNSCR) 专家报告反对制裁的意见。
合格所有人/合格人士
可以在帕劳登记船舶的合格人士可以是帕劳的公民与公司、任何外国公民或外国企业,以及根据登记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在外国管辖区成立的公司。
认证船舶
合格船舶标准:船舶应归合格人士所有,且船身长度至少为 25 英尺(约 7.62 米)。
使用年限超过 20 年的船舶(从首次造船竣工日起)无登记资格,除非经过验船师完成初次审查。船舶登记管理员 (PISR) 有权自行决定免除 20 年使用年限限制和最小船身长度限制,并须记录或重新记录船舶信息,其中包括:
- 船舶符合所有其他适用登记要求,且
- 经检查得出满意结果,可获得限制豁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