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帕劳法律,船舶留置权如下:
- • 索赔事项:
- o 船长、高级船员和其他船员因受雇于本船而应支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,包括代表他们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障费;
- o 船长因船舶而支付或产生的费用或债务;以及
- o 未付费用、罚款和其他费用,该留置权优先于除船员工资和救助费用以外的所有其他费用;
- • 根据船东或经船东授权之人的命令,向任何外国或国内船舶提出修理、补给、拖航、干船坞或海上铁路使用,或其他必需品的索赔;以及
因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有形损失或损害而提出的侵权索赔,但船舶所载货物、集装箱或乘客财物的损失或损害除外
优先抵押留置权优先于对船舶的所有索赔,船舶留置权除外:
- •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;
- • 根据法案 S.729 规定(费用:征收、罚款和留置权)收取的费用;
- • 船员工资;
- • 共同海损;
- • 用于救助(包括合同救助);
由有关法院裁定的开支、费用与成本项目。